裁判要旨1:犯罪后到公安机关知道案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是自动投案,不可以认定为自首。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1期》第131号,明安华打劫案。
裁判要旨2:为抢救被害人而未能自动投案,到案后可以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虽不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应当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期》第243号,李满英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3:被作为“目击证人”带回公安机关的,非其主动到案,且不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不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4期》第347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4:侦查职员让归案被告人帮助抓获其他被告人,在公安职员对归案的被告人失控的状况下,被告人自动投案,应认定其具备投案行为,假如可以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其具备投案自首情节。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期》第373号,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5:交通事故肇事人“逃离现场”后没立即投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事后投案”,虽构成事后“逃逸”,但没有妨碍对其自首情节的认定。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3期》第415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6:学会了肯定犯罪证据并将它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状况下,侦查机关以侦破刑事案件为目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对其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拘留期间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不可以认定为自首。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9期》第468号,沈利潮打劫案。
裁判要旨7:被告人虽然没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但在看到公安职员后主动说源于己的身份,并明确说要自首,已经有了投案的具体言行表示。投案后在亲属围困、阻挠抓捕的状况下,虽然没主动劝阻亲属,但也没脱逃,主观上并无逃跑或抗拒抓捕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没推行配合家人阻挠抓捕的行为,只不过态度有的消极不影响其自动投案的成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2期》第598号,张东生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8:虽然当时公安职员未对被告人采取讯问或办理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手段”手续,但公安机关已将它作为犯罪嫌疑人,并派专人在病房看守、控制,已对被告人的人身推行了实质控制,被告人此时的情况应当视为已被采取“强制手段”,即便被告人醒来后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其也不拥有自动投案的客观条件。因此,从客观条件看,不可以认定周元军的行为系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后,可酌情从轻处罚。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701号,周元军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9: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后,经允许脱离控制,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符合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时间特点,不是“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期》第880号,杨金凤、赵琪等诈骗案。
裁判要旨10:犯罪后自杀又自行报案或投案的,构成自首。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讲解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吴金伟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11:自动投案并在公安、检察机关如实供述罪行的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拒绝回答讯问的,仍应认定构成自首。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6期,金万春故意杀人案;一审(2006)怀中刑一初字第46号;复核(2007)湘高法刑复字第25号。
裁判要旨12:行为人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其间又被公安机关发现还有余罪,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拒不到案并逃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余罪,就余罪应当认定为自首。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8期,孙均涛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一审(2011)甬北刑初字第138号;二审(2011)浙甬刑二终字第209号。
裁判要旨13:犯罪嫌疑人因合理怀疑而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有针对性的盘查时,其到案具备无可争辩的被动性,而其在已经很难脱离公安机关有效控制的状况下供述的,因为缺少自动投案的要件,不可以成立自首。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4期,李云龙等打劫、故意杀人案;一审(2009)一中刑初字第119号;二审(2010)津高刑一终字第11号;复核审(2011)刑一复19239823号。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置自首和立功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